塞浦路斯移民(永居及入籍)申请材料清单发表时间:2020-04-16 00:00 一、塞浦路斯移民(永居)申请材料清单 塞浦路斯(购房)移民快速审批即6(2)方案申请材料如下: (1)移民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护照所有页复印件; (4)申请人夫妇和成年子女简历; (5)申请人在塞浦路斯银行存款3万欧元并冻结3年的证明函(银行出具); (6)申请人年收入证明; (7) 申请人年收入声明(由塞驻华使馆工作人员或塞本地公证员或塞法院工作人员见证签名); (8)申请人、配偶及成年子女不在塞浦路斯就业声明(由塞驻华使馆工作人员或塞本地公证员或塞法院工作人员见证签名); (9)已经在塞浦路斯国土局登记的购房合同(登记由开发商或律师办理)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银行开具的房款从海外汇入塞浦路斯的证明函;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期至少为一年的基本健康保险; (11)申请人及所有成年家庭成员的无犯罪记录公证外交双认证书; (12)申请人结婚证公证外交双认证书; (13)申请人子女出生证公证外交双认证书。请注意是出生证公证,而不是出生公证。如果申请人离异,孩子不归申请人但申请人希望为孩子申请,则需要孩子监护人(孩子父母另一方)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也须做公证及外交双认证; 办理上述(11)、(12)、(13)的程序一般如下: 1.申请人到公证处申请出具中英文公证书; 其中无犯罪记录公证,需要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公证处指导申请人到当地外事办将上述中英文公证书办理外交双认证; 由外事办递交外交部,外交部递交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申请人只需递件到外事办。 3.申请人到外事办取件。 二、塞浦路斯移民(入籍)申请材料清单 1.由申请人或其代表人撰写的申请函,须概要说明投资金额及投资种类(指房产或其他类); 申请人个人资料 2. 已填好并由申请人签署的M127表格(须在塞法院或塞驻外使领馆签署); 3. 出生证明公证书(因中国不是海牙成员国,该出生证明公证需要外交认证); 4. 护照真实复印件(由律师办理); 5.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公证书(须外交认证),如果申请人常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该无犯罪公证书可在申请人国籍所在地开具,也可在常居地开具; 6. 结婚证书(须外交认证); 7. 申请人在塞浦路斯当地日报刊登的连续两期入籍声明的复印件; (说明:塞浦路斯当地日报为希腊语,发表声明的工作由律师代办) 8. 两张护照照片; 9. 申请人简历; 10. 塞浦路斯居留许可复印件; 说明:无塞浦路斯居留许可的申请人,可在递交入籍申请的同时递交居留许可申请。 11. 若申请人按塞浦路斯本地公司高管标准申请,则: A.申请人和雇主的雇佣合同副本 B.塞浦路斯当地税务局相关收据 申请人自住房相关材料 12. 房产买卖合同; 13. 房产证或房产在塞浦路斯国土局登记证明(由卖家办理) 14. 付款证明(金额须与合同额相符); 15. 收款人为卖方的银行电汇证明; 公司文件(仅适用于以收购塞浦路斯本地公司股份作为入籍申请条件的情况) 16. 公司证书 17. 公司注册局出具的申请人是公司受益人股东的证书; 18. 公司过去三年(指申请人提起入籍申请前三年)的审计报表; 各投资类别所需材料 Α.1 房产、土地开发及基建 19. 买卖合同 20. 房产证(或土地权证)或该房产(或土地)在国土局登记的证明文件; 21. 已付款证明(金额须与合同金额相符); 22. 收款人为卖方的银行电汇证明; 23. 如果投资涉及购买土地用于开发,提供开发计划; A.2 收购、参股或新建塞浦路斯本地公司/机构 24. 股份买卖合同; 25. 付款证明(金额须与合同额相符); 26. 塞浦路斯公司注册局出具的股东证书; 27. 以被收购(参股或新建)公司/机构为收款人的银行电汇证明; 28. 具体投资计划; 29. 公司/机构聘用塞浦路斯公民或其他欧盟国家公民的劳务合同复印件; 30. 社保部门出具的该公司/机构聘用的塞浦路斯公民或其他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受保收入确认书; 31. 每位塞浦路斯或其他欧盟成员国公民雇员缴纳社保收据的复印件; 32. 欧盟公民雇员登记证明(MEU1)或永久登记证书(MEU3); A.3.投资塞浦路斯证监会许可的另类基金或塞浦路斯公司/机构的金融资产 33. 所投资的金融资产的名目及其他相关文件; 34. 以被投公司/机构为收款人的汇款证明; 35. 具体投资计划; 36. 塞浦路斯证监会确认函; A.4. 组合投资—政府债券投资 37. 公共债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申请人购买国债的证明; 38. 申请人汇款给塞浦路斯国库账户的电汇证明; |